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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异男子独自养儿到17岁发现非亲生,儿子大学毕业后不辞而别

发布时间:2023-07-02点击数: 221

6月2日,据“重庆南岸法院”公众号称,他患有尿毒症,抚养“儿子”,但“儿子”却突然失联,不辞而别。20年来,他为抚养“儿子”,共支付子女抚养费、学杂费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。这到底是什么?

离异男子独自养儿到17岁发现非亲生,儿子大学毕业后不辞而别
离婚男独自抚养儿子17岁才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

重庆男子王小超(化名)与前妻林艳(化名)于1991年登记结婚,同年9月3日生下儿子王小超(化名)。2002年9月18日,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登记,约定王超由王超抚养,王超承担王小超的所有费用,双方“无债务”。”

然而离婚后,林烟多次因为王小超的教育问题与王超吵架,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,王小超不是她亲生的。

2008年,因为林艳再次提到王小超不是王超亲生的,王超勃然大怒,带着王小超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鉴定。赵超与王小超并非亲生父子。

得知鉴定结论后,王超如晴天霹雳,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受,而且王小超当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,没有其他经济来源,王超超仍将王小超当儿子抚养,继续为他提供生活和教育。学费一直到大学毕业。

出乎王超意料的是,王小超在大学毕业后选择了不辞而别,开始了工作。王超与王小超和林烟都失去了联系。而此时的王超,已经身患肾移植后的尿毒症、肾功能衰竭等重病。

无奈之下,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,要求林艳退还林艳抚养王晓超期间支付的子女抚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9.9万余元。

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人格权除包括生命权和身体权外,还应包括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享有的其他人格权益。在这种情况下,林烟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,还隐瞒了王小超不是王超亲生孩子的事实。发生关系而不知情的王超侵犯了王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。

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,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抚养王小超的合理费用共计16.9万余元,并赔偿王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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